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方法并对蔡卫东、丁贵宝、慕继红采纳出具警示函方法的决议〔2024〕30号

  设备及芯片销售业务存在核算不精确的状况,导致公司信息揭露发表不真实、不精确。一起,你公司内控原则履行不到位,对部分子公司长时间缺少有用操控。

  上述行为违背了《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方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(以下简称(信披方法)第三条第一款及《上市公司管理原则》(证监会公告[2018]29号)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。依据《信披方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,公司董事长蔡卫东、总经理丁贵宝、首席财政官慕继红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。

  依据《信披方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一)、(三)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方法,对蔡卫东、丁贵宝、慕继红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方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及相关职责人应完善内部操控,对信息揭露发表作业做全面自查,对相关错报及时全面进行更正,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,进步信息揭露发表质量,根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。公司应自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完结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
  如对本监督管理方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方法不中止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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